多位民進黨立委上午召開記者會,力推《反滲透法》立法,盼能納入國會監督機制,並使權責相符,保障人權。立委提醒,台灣近年來遭共諜滲透質與量都有增加趨勢,立法有其必要性;而保防若沒法制化,情治單位「會變怪獸」;立委王定宇更舉例,連前總統馬英九和前陸委會主委王郁琦都不信任自己的首席談判代表,更凸顯相關法案立法的重要性。

綠委也批評,行政院提出《保防法》議題引發「人二復辟」,但這是「稻草人」,懷疑是有心人政治操作,目的是要讓相關立法無法通過,非常不可取。綠委強調,《反滲透法》保防法制化,才能落實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並經由國會監督使權責相符。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莊瑞雄、羅致政、劉櫂豪、王定宇等人今(12)日上午召開「健全國家情報系統,速立《反滲透法》」記者會,盼法務部與立院努力,能在今年內完成如何向銀行貸款立法。針對相關議題,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則回應,沒預設時間與立場,會再處理;至於名稱可再討論。

立委陳明文強調立法的重要性,並駁斥外外界「人二復辟」的不實指控,「站在國會的立場上我們就是要嚴格來監督,在修法過程中如何維護人權,也是未來要審查法案內容時,也必須好好把關,把國家安全做好」。

立委莊瑞雄指出,若按照國安單位估計,中國在台灣的間諜有5千,「到底算不算嚴重?從民眾的驚嚇思考,沒有人會去否認」。

他說,近10幾年來所破獲的(共諜案)幾乎都集中在軍事機構,一般行政機構和軍事機關做比較,為什麼會差這麼多?行政機關到現在6件,我們的政府單位被滲透的是不是就比軍事機關要少?相信大家都會劃下一個疑問。「軍事機構會比較多是因為有一個保防系統」。

莊瑞雄也提到,從2006年到現在涉及間諜被起訴的,包括公務人員和生意人,就有40幾人,中共在台的間諜活動應該只是冰山一角,過去民眾的憂慮和國安單位的評估,「應該是到了整個《反滲透法》要來立法的時間點」

莊瑞雄說,外界或有疑慮「人二復辟」,但過去那是針對威權時代極權總統思想的管考,現在則是針對國家的安全,「透過國會立法才能得到人權保障」。他也提到,若做比較,全世界哪一個先進國家沒有針對保障國家安全來做一個立法管制?「美國、日本、韓國、甚至於中國都有,美國更細,還有《經濟間諜法》,甚至把它聯邦化後還入罪化,也就是刑法化」。

至於名嘴說怎麼這麼巧,要推這法案剛好有「共諜案」?莊瑞雄說,2015年,中美關係也非常緊張,習近平要訪美前夕,連美國司法部都審判好幾個經濟間諜,剛好司法程序走到這地方,「反而陸生共諜案這案子值得社會去反思,我們的國安到底要不要?如果要賦予整個國安更嚴密的確保,唯一只有法制化」,攤在陽光下接受社會監督,避免國安漏洞。

立委羅致政也表示,應看問題本質。《保防法》是被退回的草案,行政院根本不接受,「所以那是個虛的東西,也就是說並不是民進黨版本,不是行政院版本,甚至不是法務部版本,所以那是個假的、虛的東西,這樣的稻草人卻成為國內關注」,也因此忽略問題本質:台灣並不是要不要《反滲透法》、《保防法》,而是需要什麼《保防法》的問題。

羅致政表示,在台灣保防工作、反情報工作一直在進行,有行動有作法卻沒有法律基礎,唯一的法律基礎就是《保防工作作業要點》,是一個行政命令,因此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需要一個什麼樣的《保防法》或《反滲透法》的問題。

他說,從過去的羅賢哲案、總統府參事案都可看出,中共對我們的滲透質量都逐年增加,「不希望最近草案爭議,讓大家認為兩岸是『西線無戰事』」,信用不良急需用錢還是要回到兩岸的特殊情境和國際社會反情報工作的樣態,「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不在做反情報、反滲透工作」,它是國家安全的一部分,只是如何做可做得更好,「國會的參與和監督是很重要的,不光是行政部門的立法」。

羅致政表示,未來立法希望能確立四個原則:第一是「國家安全」,能真正強化兩岸特殊的情報、反情報工作效率,第二是「基本人權」,任何法律不能違反對人最基本的保障,《保防法》草案裏可能有一些傷害人權的條文,是我們不能接受的,所以才會被退回去;第三是「國會監督」,目前草案版本國會監督機制嚴重不足,修法將會特別強調這部分,最後是「權責相符」,不能給行政單位太大的權力,卻沒有制衡的機制。

羅致政也說,政院退回的《保防法》從來不是定案版本,流出來可能是有人要把它變成政治話題,甚至讓法律不能通過,「政治性的操作相當不可取」。

立委劉櫂豪則舉例說,AIT美國在台辦事處新的辦公大樓將啟用,AIT在台灣的建材、人員都是從美國本土運送過來,「美國政府光是在一個對它沒有敵意的台灣建築自己國家的辦公廳,如此戒慎恐懼,保密資訊和情報安全,可見保防這件事在各國都是非常慎重」,「何況我們對待可能對我們有敵意的中國大陸」?

劉櫂豪說,在鎮小江共諜案中,最高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說明,「我國政府和人民缺少敵我意識,許多重要的情報不經意中一點一滴流失,被對岸取獲」,反滲透保守國家安全是必要的事情,但也反對因此侵害人權的基本權益。

立委王定宇則表示,有二個基本事實,現在大家在反對討論的《保防法》一月就被政院退回不接受,所有的批評攻擊,政院是早一步站在一樣的角度去處理,也就是民進黨執政的價值,「不會為了國家安全,犧牲人民的人權,這是不會牴觸的東西」,有人刻意炒作,是以這樣的方式去「阻礙一個類似保防法律的制定,這是我們比較擔憂的」。

「第二個事實是:台灣目前到底有沒有被滲透?不管是5千個共諜,或累積到現在從軍中到學校被滲透的情形,我覺得對台灣所有住在這個島國上的人來講,中共對台灣的情報、滲透工作應該是基本常識,我們都知道有,甚至我們週邊都聽到碰到有這樣的人,這確實是存在,而這會影響到國家安全」,王定宇說。

共諜滲透嚴重!連馬英九、王郁琦都不信任自己的談判代表

接著他舉前總統馬英九和前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為例,兩人「曾公開質疑自己的首席談判代表,說他洩密、涉及共諜,雖然現在不起訴,無法成案,但就從那個案例來看,就可看出哪怕是前總統馬英九,他的愛將王郁琦,對他們的首席對中國談判的代表,都懷疑他被滲透了,只是拿不出證據」。

王定宇繼續表示,「那個人的名字我都不應該提,因為他不起訴所以就是無罪,但連一個掌握全國情報資料最多的總統,都懷疑自己的談判代表被滲透,就知道我們的國家被滲透到多麼地嚴重!在這麼嚴重的狀況下,我們到底需不需要這樣一個法律」?

王定宇提醒,如果不立法,「我們就延續40、50、60年代這樣,只要誰執政、誰當家,情治單位就是我的武器,因為我沒有法律可以約束我,掌權的人可以利用情況,利用國家安全之名,實際上在破壞政治上的議題,過去發生的『白色恐怖』,就因為要阻止這樣的情形」,因此情治工作、反情報工作應由人民選的國會訂定法律,以法律授權之,然後針對票、證、卷,國會可以建立秘密的監督工作。

「美國曾經發生過胡佛(中情局長指示政治偵防)案,台灣曾發生過從戴笠到到白色恐怖時期,如果情況單位沒法律約束,它會變怪獸,誰執政誰心一橫,連檢察總長都可以去報告監聽內容,還有什麼事是做不出來?所以我們必須立法」,王定宇強調,立法的本身才是進步。

他舉例,美國在2001年通過《愛國者法案》(Patriot Act),相關動作要到法院許可,它有監督機制;德國2002年為了反恐及針對極端種族主義者,也通過一些組織法和外國人法,修改17個法和5個行政命令;韓國也是從「白色恐怖」走過來的,所以它們廢除了朴正熙時期留下的《反共法》,後來另立法4章25條的《國家保安法》以針對北韓的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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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平均攤還法

每期償還固定的本息總額,但本金與利息所佔比例每期都不同,本金部分逐漸增加、利息部分則逐漸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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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未到期票據去銀行辦理貼現,但銀行通常會接受的客票必須是公司皆為正常營運的應收票據,此種借款方式即是「調現」、「票貼」。銀行通常僅會給予票款約八成的貸款額度,並需要以客票當作副擔保品,以票到期所回收的票款,來作為還款來源。如急需運用到現金,就可拿還未到期的票據先去銀行做抵押,換取資金靈活運用。

連帶保證人

按實務上的判例,連帶保證人等同於債務人,民法中未有「連帶保證人」的規定,針對連帶及保證於民法中個人信用貸款比較的相關規範有債編第四節「多數債務人」與第二十四節「保證」兩種定義。

連帶債務(即多數債務人)乃出自於民法§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而保證之意義係出自於民法§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但保證人尚擁有先訴抗辯權,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以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745)。

由於保證人尚有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保障權益,債權人針對債權保全時需先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待無效果後,方能對保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債權回收上需耗費不少時間。故債權人多在契約中將保證人附帶「連帶」二字,使保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該筆債務成為連帶債務,造成連帶保證人與主借款人負同一債務的狀況,致達成民法§272條之要件。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273),因此在法律關係上,連帶保證人等同於連帶債務人。

循環型貸款

貸款依還款方式可分為本息攤還貸款與循環型貸款,本息攤還貸款為核貸後依約定的貸款年限,按期攤還每期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循環型貸款則是指銀行核定一個額度,於額度內循環動用的貸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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